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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一十章 伸向阮家的黑手 (第5/6页)
狱之事,阮元自然大喜,也将汪辉祖请到了自己的“瀛舟”书斋,就刑狱不解之处,一一向他求教。 汪辉祖曾做过多年幕僚,又曾任湖南宁远知县,是以对于治县查吏之事,多有经验,这日听闻阮元身为巡抚,竟主动向他求教,心中也自欣喜,便将所熟悉之事一一道来,道:“中丞抚浙,听闻也有两年功夫了,这两年中丞捕盗断狱之名,老夫便在萧山,也多有耳闻。只刑狱中细微之处,或许中丞尚有些不知,其一在于须为犯人着想,试想入狱犯人,除了少数身犯不赦之罪的,大多数还要回到民间,继续生活。所以为官断案,要在情实,情实,则大多犯人可以轻判,有利于他们及早回归百姓之中。可百姓呢,自然也会认定他们先前既能犯案,之后又有何不敢呢?所以百姓与这些犯人之间,又往往会生出嫌隙,以至于许多犯人被百姓抛弃,竟而继续犯案。若想解决这个问题,就需要我们断案之时,设身处地的帮助犯人认罪,多问问他们家中,是否还有父母妻儿,若是有,就该以父母年迈,妻儿亟需抚养之由,劝他们极早认罪,并且对受害之人,尽量抚恤。这样他们可以得到轻判,极早回归家庭,而百姓清楚他们已经诚心悔过,事后也自然会宽容多了。这样对犯人、对犯人家眷、对寻常百姓而言,都是有利无害之事。” “断案之时,切忌不可盲目从信前例,平日案件甚多,便是情节相同的,却也不少。可情节相同,判决起来便都要一并量刑吗?其实不然,不同案件,因由不同、损害程度不同,犯人惯犯偶犯情况不同,偶然生意、聚众作案,实情又多有差异,若是一并处断,难免有刻舟求剑之弊。寻常官员断案,往往依旧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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