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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章蔡京:昏君!更胜桀纣之暴! (第3/6页)
其口”,“凡死囚临刑叫冤者,再勘问陈奏”,”“诸囚死,无亲戚者,皆给棺,于官地内权殡,其棺并用官物造给,置砖铭于圹内,立牌于上,书其姓名”。 这种在后世看来都称得上先进的“临刑关怀”制度,其实早就已经被老祖宗们拿来用了,根据有史可考的资料来看,最晚也是始于唐代《狱官令》, 但是蔡攸有没有得到最后的一餐酒食不太好说,但是“听亲戚辞诀”显然是没有的,而且蔡攸当初能逼得自己辞官罢相,想来也不是个傻子,不可能不知道喊冤—— 按照宋律的规定,只要犯人临刑之前喊冤,案子就必须发回重审,接触过这个案子的官员还得回避换人,以避免产生冤假错案,而且这个机会足足有三次。 到了南宋,这个机会被增加到五次不说,还有一个犯人前前后后喊了十次冤枉,结果这案子还真就重审了十回,直到最后把官司打到宋孝宗面前,由宋孝宗亲自审理并免除其死罪才算结束。 同理,包拯想在开封府的大堂上用铡刀铡人,需要满足两个条件: 第一,他是预备的皇太子,准备接任皇帝了,因为当时大宋有个不成文的规定,开封府尹要由未来接任皇帝的太子兼任。 第二,犯人没喊冤,因为犯人一旦喊冤,什么样儿的铡刀都得停下,把案子发回重审,哪怕是皇帝御赐的铡刀也不行,而且包拯还必须回避。 这是大宋的仁政,领先了整个世界上千年的仁政。 但是很显然,蔡攸没能享受到这种仁政,原本应该有三次的喊冤机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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