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生之我全都要_第28章 干一行灭一行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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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28章 干一行灭一行 (第5/7页)

,都会知道‘顾辙的产品有独门技术优势、能把成本做到逆天低’。”

    这个问题张主任没有接话,他也不想惹事揣测,法律人说话从来都是要讲证据的。他已经沉浸在判完后如何修编知识产权法教材的思路中了。

    马老板见他不答,也就作罢,继续静静旁听。

    好在庭上的唇枪舌剑依然打得你来我往,顾辙在让法庭接受了“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反向假冒”之后,莱曼方面那俩锦城事务所的律师,最后还发起了一波绝地反击。

    “尊敬的审判长,我方委托人认为,商标法第52条第4款之订立,其本意在于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之‘虚假表示竞争行为’、在商标法领域的具体落地。

    所以,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樊稠上的‘反向假冒’,不仅应当评估事实构成要件,也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精神,整体评估原告方的前置行为。

    本案中,我们认为天元光学在前置行为中,本身就存在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述的‘低于成本价倾销’行为,可以推定原告方本就无意建设自有品牌、维护自身商标形象。故而对其的保护,也不能完全适用”

    后续说辞比较冗长,旁听席上的外行人一时也听不懂,于是马老板丁老板等人,就继续低声求教张主任等专家解读。

    张主任清了清嗓子,不屑地说:“这抗辩估计没什么用,举个你们外行人也听得懂的例子,

    就好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‘双倍赔偿’的适用,当年在一个职业打假人的案子里被认为法条使用不适格,理由就是职业打假人他不是以消费为目的买东西,他就是为了拿双倍赔偿蓄意购买的,所以不能当普通消费者来保护。

    那俩锦城事务所的律师,无非是强调‘顾辙不正当竞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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